关于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
代表规范管理的通知
市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行为,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 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代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
招标人应当选派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一)招标人代表应从以下范围中选派:
1.招标人单位的正式在职工作人员;
2.招标单位的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
3.与招标项目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
业工作人员(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除外)。
(二)招标人代表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熟悉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2.从事招标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
3.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
4.能够认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招标人代表:
1.被暂停或者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2.在所在单位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的或因在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仍处于影响期内的,或因在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而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招标人代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选派:
1.招标人最早应当在开标前 1 日内开展招标人代表选派工作。
2.招标人代表选派应通过招标人集体决策程序,并邀请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参加。招标人代表选派后,应由招标人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人代表进行廉政提醒谈话。
3.招标人代表应与招标人签署保密协议,招标人代表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二、规范招标人代表进场
招标人代表应在规定的评标时间到达评标现场,不得在开标阶段进入开标现场。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现场时,应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如下材料,并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人员现场核对并确认无误后,方可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
(一)招标人出具的担任招标人代表授权书;
(二)招标人代表居民身份证;
(三)招标人代表为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和业务相关的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应提供招标人代表所在单位评标前连续 6 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及同意其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该项目评标的证明;
(四)招标人代表为招标人的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和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提供招标
人代表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及同意其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该项目评标的证明;
(五)招标人代表与参与评标项目的业务关联性证明材料
(专业资格、职称或从事相关领域工作证明);
(六)廉洁评标承诺书。
如有违法违规选派招标人代表情形的,视作选派招标人代表无效,应当要求招标人及时从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予以更换。
三、规范招标人代表评标招标人代表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二)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要求;
(三)不得干预或影响正常评标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进行倾向性评标;
(四)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不得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四、规范招标人代表履职评价为提高招标人代表的职业素养、能力水平,评标工作结束后
应对招标人代表的履职进行评价。
(一)履职评价实行负面积分制度。评标负面行为积分达 3分或者一次记 3 分,暂停评标 3 个月;积分达到 6 分,再次暂停评标 3 个月;一次记 6 分,暂停评标 6 个月;积分达到 9 分,再次暂停评标 6 个月;一次记 9 分,暂停评标 12 个月;积分达到
12 分,取消担任招标人代表的资格。
(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人代表的评标活动进行监督,对所涉招标人代表负面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送达涉事招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所在单位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代表为公职人员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核实结果,按照《招标人代表负面行为积分标准》填写《招标人代表负面行为记分表》,并进行专栏公示,供招标人选取招标人代表时查询。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适用于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鼓励国有企业组织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二)本通知自 202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南充市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24 年 1 月 24 日

转发南充:关于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代表规范管理的通知

2024年1月24日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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